360再诉小米:一场好处之争的诉讼“罗生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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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导读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早在2015年11月,360就在西城区法院提起了针对小米 “不正当竞争”的诉讼。据知情人士透露,往年1月,360对客岁提起的诉讼请求了撤诉,原因是北京产权法院将本案指定到海淀区法院统领。2016年2月25日,360撤销了对小米的诉讼,北京西城区法院裁定经由。

  本报记者 徐然 北京报道

  小米和360的“口水仗”升级到了“执法层面”。

  3月16日,《北京日报》发表了名为《360手机“挑衅”小米 遭巨额索赔》的报道。《北京日报》称,小米以不正当竞争为由把360诉至北京海淀区法院,索赔2000万元。3月15日海淀区法院已经正式受理此案。

  同日,界面也发表了名为《小米360互诉不正当竞争 索赔2000万元》的报道。界面报道称,在小米告状360之后,360针对“小米阻截用户装360软件”一案,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反将小米公司诉至法院,索赔金额同样为2000万元,受理此案的是北京西城区法院。

  3月16日,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独家获悉,早在2015年11月,360就在西城区法院提起了针对小米 “不正当竞争”的诉讼。据知情人士透露,往年1月,360对客岁提起的诉讼请求了撤诉,原因是北京产权法院将本案指定到海淀区法院统领。2016年2月25日,360撤销了对小米的诉讼,北京西城区法院裁定经由。

  但是,仅在20天之后,360以发现小米新一轮侵权行动为由,再次对小米进行重新告状。据记者了解,3月17日当天,西城区法院已受理此案。

  统领权之争

  360与小米之间互诉不正当竞争,从客岁11月起。据上述知情人士介绍,2015年11月,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在西城区法院对小米提起了民事诉讼。360称,发现被告小米利用MIUI针对360软件实施了一系列不正当竞争行动,包括当使用MIUI的用户登陆360官方自行下载360产物时,MIUI会阻止等等。

  360以为,小米此举是为了降低360软件市场占有率,最终实现排挤同业竞争者的目的。据此,360以为小米的行动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划定,要求被告小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0万元。

  然而被告小米在答辩期内对上述案件的统领权提出了贰言。“小米贰言有三点分别为:西城区并非侵权行动地和被告住所地;西城区依法不应再视为360公司的住所地;案件诉讼标的额高过2000万元,应由北京产权法院受理。”

  上述知情人士对记者说,北京西城区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审理认定,小米的三点贰言不成立,西城区法院对该案具有统领权。

  不甘心的小米再次就统领权向北京市产权法院提起了上诉。产权法院以为,西城区法院依据《民诉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确定了本案的统领执法引用不恰当。此外,上诉法院以为统领权的确定应主要依据“两便原则”(便于当事人诉讼,便于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公正和高效行使审判权)和防止被告滥用诉权而划定的“被告就被告”原则。

  1月21日,常识产权法院发布统领贰言终审裁定,认定此案的统领权在被告小米公司住所地法院,即北京海淀区法院。

  然而上述裁定发出6天后,即1月27日,360向北京西城区法院提出了撤诉请求。西城区法院于2月25日裁定准许被告撤回告状。对于此次撤诉行动,360回应称,“在西城法院受理该案后,奇虎又发现小米利用MIUI操作系统对360实施了新一轮的侵权行动。”“新一轮的侵权行动”指的是用户从360官网下载软件时,会遭到MIUI操作系统的各种阻止,“最终达到使用户放弃从360官网下载软件,转而前往小米运用市肆下载软件的目的。”

  “面对这种更加恶劣的侵权行动,奇虎必须诉诸执法手段坚决回击。因此,奇虎公司就小米这些新的侵权事实在原先告状状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诉讼请求,并补充收集了相关的新证据。”360在发给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关于奇虎诉小米不正当竞争案的情况说明声明》中称,“为了更加全面有效地维护公司的正当权益,奇虎需要先行撤诉,然后在完善新证据的基础上重新告状。目前,西城区法院已经受理奇虎公司新的告状。”

  对于360的再次告状,记者尝试联系小米相关工作人员给予回复,但截至发稿时并未收到。

  “请求撤诉是被告的权利。两边反复就法院统领权‘交手',实际上是诉讼策略。大家都希望在胜算更大的法院打官司。”一名执法从业者对记者说,“360在修改诉由后,可以重新在西城区法院提告状讼。有了上次统领权贰言的经验,360可能会避开一些划定,以便案件能在西城区法院审理。”

  商业利益之争

  小米与360的矛盾公开激化,源于往年1月小米宣布其运用市肆全线下架360软件。小米以为,360供给小米手机用户安装的“雷电OS”导致小米手机出现无法畸形升级、系统崩溃等问题。

  对此,360则表示,“与MIUI相比,雷电OS体积小、运行快,自然赢得用户喜爱。”“360作为运用分发平台,为用户推荐好产物是它的职责所在,也是对合作伙伴应尽的义务。”

  尽管两边都以“不正当竞争”为理由提告状讼,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胡凌以为依照目前的执法对两边行动界定依旧有些模糊。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自1993年12月1日开始施行,距今已经23年。“现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都是一般性划定,并没有针对企业的具体划定。现有案件审理大多引用该法的第二条。那是原则性划定,非常抽象模糊。”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划定,“不正当竞争”即指经营者违反本法划定,损害其余经营者正当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动。

  2016年2月25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新法明确了收集企业的四种不正当竞争行动,即(一)未经用户同意,经由技术手段阻止用户畸形使用其余经营者的收集运用效劳;(二)未经许可或许授权,在其余经营者供给的收集运用效劳中插入链接,强制进行目标跳转;(三)误导、欺骗、强迫用户修改、关闭、卸载或许不能畸形使用他人正当供给的收集运用效劳;(四)未经许可或许授权,干扰或许破坏他人正当供给的收集运用效劳的畸形运行。

  “尽管草案挑选了收集企业不正当竞争的典型行动进行列举,但这些行动之间依旧没有必然的逻辑顺序,需要结合个案才能对这些行动性质进行认定。”胡凌对记者说,“执法还应该回应收集平台或产物的属性问题。比如软件市肆,如果定义为私有属性,市肆开发者就有权选择谁来入驻市肆;如果是中立属性,开发者就无权拒绝任何人。但产物供给者与消费者是直接关系,第三方无权替消费者选择。”

  在行业分析师梁振鹏看来,小米与360的“斗争”在所难免。“因为它们都供给软件效劳,也都有手机硬件产物。大家都清楚智能手机操作系统的重要性,因为操作系统能捆绑软件从而抢占手机用户的界面。”梁振鹏说,“其实两家所谓的‘操作系统',也都基于安卓系统架构。两边的告状与攻击,不过是一场涉及未来利益分割的商业斗争。”(本报记者王峰对此文亦有贡献)(编辑:范文清,邮箱:fanwq@@21jingji.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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